(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职能,制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项目初审、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配置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人民防空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六)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市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安全等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措施、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