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按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相关工作。
(三)拟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项目初审、规划、建设、调配、大中修审核及经费管理、处置和权属等管理。负责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附属的人防工程和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有关住房的管理工作。
(五)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六)拟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备和处置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专项经费的管理。
(七)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安全等工作。
(八)拟订市级领导有关服务保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服务管理和保障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措施、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